(2015)惠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柳文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柳文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西侧澳林水岸7#128-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375435-4。负责人何江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庄正君,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邱东菊,女,1983年5月6日出生。被告许志强,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柳燕民,男,1985年3月3日出生。被告柳文桂,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简称城关信用社)与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柳文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关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庄正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柳文桂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关信用社诉称,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自愿组成3人联保小组,于2013年9月16日以需要经营资金为由,向原告联保借款15万元(其中邱东菊借款5万元、许志强借款5万元、柳燕民借款5万元),约定年利率11.4%,借款期限12个月,至2014年9月15日止,均由被告柳文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止,尚欠本金15万元及自2014年9月21日起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履行各自的还款义务。请求判决:一、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4%加收50%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遇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二、被告柳文桂、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柳文桂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城关信用社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持有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2、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四被告的身份情况。3、《联保借款合同》1份,以此证明原告与四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原告同意向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各发放贷款5万元,双方并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4、借款借据3份,以此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依约向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各发放贷款5万元,合计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反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系经工商注册登记、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2013年9月16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联保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组成联保小组,原告向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由联保小组所有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5日止向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在最高贷款15万元额度内发放贷款(其中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为5万元),借款用途为周转金,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4年9月15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浮9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的20日;被告柳文桂为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3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各发放贷款5万元,计15万元。原告自认,被告在借款后已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自2014年9月21日起的利息,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至今未能偿还,被告柳文桂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自认,被告在借款后已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应予确认。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未能依约偿清各自借款及尚欠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系向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各发放借款5万元,故原告请求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理由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各应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0%加收50%计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依双方约定,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应为原告向其他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之间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相应借款人追偿。被告柳文桂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柳文桂承担保证责任,故其应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柳文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追偿。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东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0%加收50%计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志强、柳燕民、柳文桂对被告邱东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东菊追偿。三、被告许志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0%加收50%计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邱东菊、柳燕民、柳文桂对被告许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志强追偿。五、被告柳燕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0%加收50%计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六、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文桂对被告柳燕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燕民追偿。七、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14元,由被告邱东菊、许志强、柳燕民、柳文桂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福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晓萍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