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师园园与郭小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园园,郭小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师园园,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郭小换,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园园与被告郭小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园园于2015年8月14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园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师园园承担。审 判 长 苗滋滨审 判 员 原 琳人民陪审员 王 进二〇一五年���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