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陶赛与何帅虎、柳建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陶赛,男,白族。被执行人何帅虎,男,汉族。被执行人柳建方,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小海镇松山村朝阳组。申请执行人陶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691.10元、执行费420元,共计35111.1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柳建方履行了10000元,余下部分因被执行人何帅虎现正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审判员 祖章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翼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