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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腾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健与被告海城市正得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海城市正得饲料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腾初字第00141号原告:刘健,男。委托代理人:王运起。被告:海城市正得饲料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海城市正得饲料加工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维川人民陪审员  韩维胜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冷雨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