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08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张倩与重庆市伦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重庆市伦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08525号原告张倩,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重庆市伦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小坝全民创业园一期006号,工商注册号500242000009452。法定代表人赵学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诉被告重庆市伦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重庆市伦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鉴于本案的处理必须以该管辖权异议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谢义克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宇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