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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指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广成与曹美英、张汝新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成,曹美英,张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指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广成。被执行人:曹美英。被执行人:张汝新。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15)东仲调字第117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美英、张汝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美英、张汝新在东营区康洋路168号有两处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美英、张汝新在东营区康洋路168号的住宅,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共有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曹美英、张汝新在开发区康洋路168号的另一住宅,产权证号为: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二、被执行人曹美英、张汝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