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书强与牛云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强,牛云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王书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益波,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云德。委托代理人:李仁亮,淄博临淄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强诉被告牛云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书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记员李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