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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牛志国与吴超峰、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志国,吴超峰,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668号原告:牛志国,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超峰,男,1979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彪,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志国诉被告吴超峰、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志国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志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牛志国承担。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