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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义明与李国安、贺州市平桂创达矿山机械厂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明,李国安,贺州市平桂创达矿山机械厂,黄勤,刘雁,陈德权,莫瑞森,孔志坚,李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黄义明。被执行人:李国安。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创达矿山机械厂。地址: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平桂西路*号。被执行人:黄勤。被执行人:刘雁。被执行人:陈德权。被执行人:莫瑞森。被执行人:孔志坚。被执行人:李伍。本院在执行黄义明申请执行贺州市平桂创达矿山机械厂、李国安、黄勤、刘雁、陈德权、莫瑞森、孔志坚、李伍关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贺民一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文锋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