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聊城市光明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纪宗辉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市光明机电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聊城市光明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江大市场二期纬六路24号。法定代表人:纪宗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恒习,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聊城市光明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出具的票号为30500053/25802011,付款行全称: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遵化市三合铸造有限公司,收款人:遵化市顺山选矿厂,出票日期:2015年2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市光明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张 宁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