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2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魏加财,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江人民陪审员 阎跻东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