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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华与何增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何增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598号原告:郑华。委托代理人:倪文俊。被告:何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诉被告何增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建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