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桂某诉被告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32号原告桂某。被告库某某。原告桂某诉被告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送达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告库某某已外出打工,且具体地址不明。本院按原告桂某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库某某本人。本院认为:原告桂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库某某离婚,但其不能提供被告库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文书至今仍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桂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费20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作义审 判 员 李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家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