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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担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与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担字第17号申请人绵阳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77号。负责人张俊杰,行长。被申请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赵雪林,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与被申请人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