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化莉与冯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莉,冯士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32号原告:王化莉,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士霞,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莉诉被告冯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