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化莉与冯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莉,冯士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32号原告:王化莉,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士霞,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莉诉被告冯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