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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邓杰与尚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杰,尚新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30号原告邓杰。被告尚新燕。原告邓杰与被告尚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杰诉称,2012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出资30万元与被告承建消防工程项目,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利润14万元,并约定被告在4个月内将原告的出资还清。当日,原告委托案外人熊辉将30万元转入被告指定的尚新玲账户,被告向熊辉出具了30万元的收据。因协议约定了保底条款,故应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协议期限届满后,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7月31日和9月11日向原告指定的案外人杨帆账户转款8万元、2万元和2万元,该12万元款项为支付的利息。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本金人民币3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14000元(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四倍自2012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止,并以此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本院不享有该案的管辖权,原告向本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10元,退还原告邓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