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萍与闻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萍,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萍。委托代理人金洪智、曲楠,均系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萍。委托代理人XX,辽宁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闻萍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审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因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适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西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