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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军良与王立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良,王立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刘军良,住唐县。委托代理人马云刚、刘立庆,唐县王京镇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欣,住定州市。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军良与被告王立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光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跟随被告王立欣在山东滨州市无棣县建筑工地打工,除支取了部分生活费外,被告王立欣共拖欠原告刘军良22000元工资款,有被告2013年7月7日出具的欠条证实,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刘军良拖欠工资款22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王立欣雇佣原告刘军良到山东滨州市无棣县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未能结清工资。2013年7月7日,被告王立欣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刘军良工资22000元整.¥贰亻万贰仟元整.王立欣2013.7.7日”。后经原告刘军良催要,被告王立欣拒不给付,遂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军良工资款2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王立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光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