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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建敏与米遂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敏,米遂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781号原告王建敏,男,汉族。被告米遂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敏诉被告米遂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王建敏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