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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7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章华与王章华、黄作权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章华,黄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741-1号原告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芳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光、蔡莎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华。被告黄作权。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3056号原告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章华、黄作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章华、黄作权在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3)温文执民字第587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案款43726元予以冻结,并已于同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章华、黄作权在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3)温文执民字第587号执行案件中享有的案款437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