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行审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紫鹏塑业有限公司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运城市紫鹏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运盐行审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地址盐湖区中银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1288132—7。法定代表人侯伟强,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运城市紫鹏塑业有限公司,地址盐湖区工业园振兴大道西。法定代表人王春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运城市紫鹏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3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30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运城市紫鹏塑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与盐湖区工业园签订协议,占用南相村耕地29.51亩,已付款20万元,剩余140万还未付清,于2014年6月开始动工,现已建1个车间,面积约3000平方米,用于建厂。该宗地北邻山西航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东邻纵七北路,南邻山西省第八地质工程勘测院,西邻农业示范园。该宗地图幅号I49G21048,地类为012(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处罚:没收被处罚单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30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地19673平方米处以罚款贰拾玖万伍仟壹佰元整(295100元)。申请执行内容:1、没收被处罚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0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单位处以罚款29.51万元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未发现有《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作出的运国土资盐执罚字(2014)3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第1项由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国土资源局盐湖分局组织实施。申请执行内容第2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