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志聪与叶帮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聪,叶帮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黄志聪,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王雅红,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帮新,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松阳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原告黄志聪诉被告叶帮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志聪的委托代理人王雅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帮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志聪诉称,原告在经营一家木材生意,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截止2014年底被告尚有部分货款未付。2015年5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一张尚欠原告木板款207500元未付并约定因本欠条引起的纠纷由龙文区法院审理的欠条给原告收执,并承诺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但约定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还款,故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材料款207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条一张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结欠木板款207500元的事实。被告叶帮新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黄志聪提交的欠条经当庭出示,被告叶帮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聪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叶帮新向原告黄志聪购买建筑模板。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叶帮新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黄志聪收执,确认欠原告黄志聪木板款207500元,双方在欠条上载明“因本欠条引起的纠纷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嗣后,被告叶帮新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黄志聪与被告叶帮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叶帮新作为买受人,已确认了债务,应依约履行偿还货款的义务而未履行,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黄志聪要求被告叶帮新偿还尚欠货款207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帮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帮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志聪货款207500元,并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3元,减半收取2206.5元,由被告叶帮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瑞娟判决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