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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脏脏强迫卖淫、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脏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501号罪犯张脏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脏脏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又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2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脏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获得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认真负责。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8个,2014年劳积折合2个积极,该犯共计获得“积极”20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脏脏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脏脏减刑一年又两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