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沈真与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沈真,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赖沈真,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通湖路172号宝定大厦202单元。法定代表人许剑斌,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原告赖沈真诉被告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易行公司)、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腾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士怡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14年10月,被告易行公司通过微信平台发起砍价购买手机活动。被告易行公司称,为扩大影响让利销售商品,只要微信用户对活动链接进行点击或转发,每次点击都能“砍价”,最终以较低折扣买到商品。并保证7个工作日内以快递的形式发出。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按照活动规则,以4300元价格付款购买iphone手机一部。原告付款后一直没有收到手机。两周后,被告易行公司通知,因发现有人活动造假,需要配合验证帮忙砍价人的微信号方可发货,原告随即根据要求配合完成验证工作。但是被告易行公司仍没有发货,原告多次联系未果。2015年1月,原告收到被告易行公司通知,告知将于2015年3月逐一联系安排退款,到了三月份,原告也没有接到被告易行公司的联系电话。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易行公司要求退款,但被告易行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迟退款。被告易行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易行公司不仅要退款,更需要承担三倍的赔偿金。被告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告易行公司的欺诈行为不予制止并且放任,导致原告及其他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腾讯公司须承担连带责任。经查,被告福州易行数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发起的网络微信砍价买iphone6手机活动因涉嫌诈骗,已经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立案侦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沈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