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许克报、刘向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许克报,刘向东,杜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31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聚才路交汇处。负责人王乐永,行长。被执行人许克报,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75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杜加勇,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克报之妻管健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