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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商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才与陈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陈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595号原告:陈才。被告:陈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诉被告陈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才经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