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陈才与陈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陈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595号原告:陈才。被告:陈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诉被告陈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才经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