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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郑志刚、朱扬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郑志刚,朱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30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郑志刚。被执行人:朱扬杰。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郑志刚、朱扬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志刚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截止2014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息36171.5元及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1.5元;被执行人朱扬杰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志刚、朱扬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5年6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郑志刚与丁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七里王村长塘头房屋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但一时难以处理;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郑志刚、朱扬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2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志刚、朱扬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张 雷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