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好诉被告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好,王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李明好,男,出生于1990年,汉族,住潢川县城关镇。被告王建明,男,出生于1965年,汉族,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好诉被告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好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李明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明好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 忠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炳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