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乔××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3725号原告乔××。委托代理人元彬,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原告乔××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及其委托代理人元彬、被告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乔一×,××××年××月××日生育长女二×。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不长便仓促结婚,互相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准予:一、原、被告离婚;二、双方婚生长子乔一×随原告生活,双方婚生长女乔二×随被告生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辩称,没有觉得夫妻感情不和,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乔一×,××××年××月××日生育长女乔二×,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房五间、组合一套、床铺两个、LG空调一台。另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太阳能一台已坏,婚后又更换了一台。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动车一辆、转角沙发一套。以上原、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均在原、被告居住的房屋内。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空调一台、牌照号津Q×××××夏利N3汽车一辆。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户口本复印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律标准。本案中,原告虽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原、被告共同生活业已四年有余,又生有一子、一女,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婚姻生活当中,摒弃前嫌,互敬互爱,携手共同营造一个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乔××与被告郑××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