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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曾维彬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维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终字第258号原公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维彬,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辩护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维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五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维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曾维彬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韩小青审判员  赵 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