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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正祚、张丹等与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祚,张丹,牟啟香,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张正祚,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丹,女,1996年11月22日出生,住恩施市。原告代理人张正祚(系张丹之哥哥),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恩施市。原告牟啟香,女,1964年6月8日出生,住恩施市。原告代理人张正祚(系牟啟香之儿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恩施市。被告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林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柳文松,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祚、张丹、牟啟香诉被告宜昌三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正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祚、张丹、牟啟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祚、张丹、牟啟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正祚、张丹、牟啟香负担。审判员  程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