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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秀英与上海欣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惠明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828号原告周秀英。委托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上海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惠明。被告姚桂英。被告周嫦红。被告上海欣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英以房产变更事宜正与有关部门协调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