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州与钱文才、蒋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兴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陈州。被执行人钱文才。被执行人蒋玲。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晶鑫达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工业集中区(11)。投资人钱文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州与被执行人蒋玲、钱文才、盐城市亭湖区晶鑫达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执字第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