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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根荣与博雅兴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荣,博雅兴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473号原告王根荣,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博雅兴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27号3层313。本院对原告王根荣与被告博雅兴业(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根荣诉称:2013年7月14日(双方)签合同。已交费7958元。2013年10月5日上午,被告来了一帮人闯进望园东里25楼710室,强行拆墙、赶人,把房客的行李扔到走廊,叫我们第二天去石景山景阳宏昌大厦结账,结果均找不到人,电话不通。租期未到,租金已交。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房租、押金、有线、卫生、燃气等费用计5017元;被告支付违约金1900元;由被告承担一审诉讼费计25元(注:2013年丰民初字第18890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亦拒绝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根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