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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祖花申请执行张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55-5号申请执行人何祖花,女。申请执行人石彪,男。被执行人张羽飞,男.本院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羽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412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6980元及申请执行费3518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第三人田应飞(张羽飞之妻)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县支行账号为X的账户存款40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领取;被执行人张羽飞的房产系其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不宜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羽飞名下的车辆,案外人黄明富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的案外人之诉,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羽飞在玉屏县水务局的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决算后本院将依法提取;现该案仍未有实质性进展。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茂江审 判 员  田 勇代理审判员  谭仕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