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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81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未向原、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超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靳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