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东花、李阳阳、李慈航、田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花,李阳阳,李慈航,田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王东花,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申请人李阳阳,女,1995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申请人李慈航,男,2000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李慈航法定代理人王东花,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致刚,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申请人田致刚,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系豫EQQ5**/豫E52**挂重型车实际车主。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王东花、李阳阳、李慈航、田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宏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查明,2014年12月21日8时25分,在濮阳县南环路南关街口处,孔智博驾驶豫EQQ5**/豫E52**挂重型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关街口时,由于未安全驾驶,致使车辆所载货物挤压驾驶室,造成车辆损坏、孔智博及车辆乘坐人李晓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豫EQQ5**/豫E52**挂重型车实际车主系田致刚。该纠纷经安阳市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十五日内赔付申请人王东花、李阳阳、李慈航意外身故赔偿金30万元(账号:##########,开户名:##########,开户行:###########);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给付款项完毕后,保险合同终止;三、其他事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王东花、李阳阳、李慈航、田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