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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艳明、蔺培安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明,蔺培安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艳明,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地黑龙江省。2013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201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蔺培安,别名蔺平安,绰号小山东,男,1995年1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自述),汉族(自述),无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2014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道,在溪树庭院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高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从车内盗窃人民币52元。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7300元,现被盗赃款已经返还给被害人。2、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杨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430元。3、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以图盗窃财物,未窃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60元。4、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孙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以图盗窃财物,末窃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60元。5、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盗窃电警棍一个(价值150元)。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270元。现赃物已扣押。6、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以图盗窃财物,未窃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40元。7、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北路,将被害人武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盗窃香烟一包。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00元。8、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盗窃制式警棍一个(价值50元)、茶叶一盒(价值150元)。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670元。被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9、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560元。10、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白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2050元。11、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60元。12、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高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60元。13、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左某某的轿车及丰田霸道轿车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两台车辆损失共计1120元。14、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李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70元。15、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韩某某的吉普车的车玻璃砸坏,盗窃人民币80元。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00元。16、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轿车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550元。17、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张某某轿车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40元。综上,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共计砸毁车辆18辆,车损共计16040元,盗窃赃款、物价值共计482元。经侦查,黄艳明、蔺培安于案发当日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估价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艳明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黄艳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被告人蔺培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道,在某庭院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高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从车内盗窃人民币52元。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7300元,现被盗赃款已经返还给被害人。2、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杨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430元。3、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以图盗窃财物,未窃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60元。4、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孙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以图盗窃财物,末窃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60元。5、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盗窃电警棍一个(价值150元)。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270元。现赃物已扣押。6、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以图盗窃财物,未窃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40元。7、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武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盗窃香烟一包。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00元。8、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X**)的车玻璃砸坏,盗窃制式警棍一个(价值50元)、茶叶一盒(价值150元)。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670元。被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9、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560元。10、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白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2050元。11、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60元。12、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高某某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60元。13、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左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及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两台车辆损失共计1120元。14、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李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70元。15、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韩某某的吉普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盗窃人民币80元。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00元。16、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悦城旁的西宁北路,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550元。17、2015年3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携带螺丝刀等工具窜至哈尔滨市某某北路,将被害人张某某林轿车(车牌号黑XXX**)的车玻璃砸坏,未盗得财物。经哈尔滨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340元。综上,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共计砸毁车辆18辆,车损共计16040元,盗窃赃款、物价值共计482元。经侦查,黄艳明、蔺培安于案发当日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诉讼过程中,被砸车车主均不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均要求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015年3月14日2时20分左右,张某某在位于某高层家中发现道边有两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沿着道边砸车玻璃,金车内盗窃。遂挂“110”报警。哈西派出所出警,将正在砸车盗窃犯罪嫌疑人黄艳明、蔺培安当场抓获。证据二、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3月14日2时20分许,他在家睡不着,想从楼下看一眼自己家停放在某某北路的车是否安全,就看到有两名黑衣男子,他们挨个车趴车窗户看,并把车玻璃砸碎,然后一个人钻到车里偷东西,另一个人在旁边放哨。他在楼上看到他俩砸了五六台车。他就报警了,一会警察就到了,当场将两人抓住。警察抓他们的时候,一个人正在一台车里偷东西,一个人在放哨。证据三、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20时30许,她将她的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放在某某大道某小区正门对面,第二天13时30分发现车的右后门玻璃被砸,价值大约7000元,车内52元零钱丢失。证据四、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下午16时许,她将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放在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第二天6点30分准备上班时发现车的右侧后门玻璃被砸,丢失车内零钱100元被盗。随后她就报警了。证据五、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19时许,他将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放在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第二天7时许他准备上班时发现车的左后门车玻璃被砸坏,车内100元左右额度零钱丢失。有监控,但他停车的位置好像监控照不到。证据六、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19时许,他将他的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300元丢失,玻璃将座椅皮垫划坏,之后他就报警了。证据七、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20时30分许,他将他的比亚迪F3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某某大街某某小区附近门口处,第二天早上7点发现车玻璃被砸,车内的一个电警棍丢失,是2004年花200元买的。证据八、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19时30分许,她将她的东风标致301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某某大街458号某某小区门口处。第二天早上7点接到另一名被砸车主打来的电话,说他的车被人砸了,她才知道的。车内丢了200多元钱。证据九、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0日20时许,她将她的丰田花冠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某某路87路终点站道边。2015年3月14日14时30分发现车玻璃被砸,丢失一盒软包云烟。证据十、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2日16时许,他将他的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某某悦城旁的西宁北路路边,第二天早上8时他发现车玻璃被砸,丢失制式警棍一个,花50元购买的八成新,如意牌国礼茶叶一盒。证据十一、被害人刘玉的陈述:2015年3月12日16时,他将他的丰田卡罗拉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某某栋楼下,第二天早上8点发现车玻璃被砸,没丢失什么。证据十二、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10时40分许,他将他的保时捷凯宴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了某某北路路边上,第二天3时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的车玻璃被砸,车内没有贵重物品。证据十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18时50分,他将他的白色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了某某悦城小区C1栋门口,第二天3时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的车玻璃被砸,车内没有贵重物品。证据十四、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北路的丰田轿车,车牌号为黑XXX**,车玻璃被砸,车是昨天晚上停在此处的,没有物品被盗。证据十五、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4日早8点发现他停在某某悦城旁的西宁北路的一台奥迪Q5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和另一台轿车,车牌号为黑XXX**,两台车的玻璃被砸,车内翻的很乱没发现丢失什么物品。证据十六、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3时许,他爱人将他家的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某某北路,14日3点加到邻居电话说车玻璃被人砸了,车内没有贵重物品。证据十七、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晚上17时许,他将他的黑色普车,车牌号为黑XXX**,停在了某某北路,第二天3点37分接到派出所电话说他的车玻璃被砸,丢失零钱80元。证据十八、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4日15时许,他发现他停在某某悦城小区10号路边的轿车,车牌号为黑XXX**的车玻璃被砸,车翻的挺乱,不知道丢失啥物品,之后他就到哈西派出所报案了。证据十九、被害人张某某林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他将他的轿车,车牌号为黑XXX**,停放在某北路,第二天10点发现车右侧玻璃被砸,没丢什么东西。证据二十、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单及返还单:赃款、物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作案时所使用的螺丝刀照片证据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无证检验意见书:2013年9月16日经对蔺培安骨骼鉴定器当时骨龄在18.5±1.0周岁范围。证据二十二、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经对被砸十七台车辆估价鉴定车损共计价值人民币16040元,该结论书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证据二十三、被砸车辆照片及讯问二被告人光盘二张:被砸车辆案发现场照片及讯问被告人视频。证据二十四、二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材料判决书、释放证及罪犯档案:二被告人的身源。黄艳明于2013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2014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蔺培安于2014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5年2月14日刑满释放。证据二十五、被告人黄艳明的供述:案发当天的2015年3月13日23时30分,他和蔺培安从中央大街打车到的哈尔滨大街的一个地方,下车溜达到南岗某小区旁的和谐大道上砸了两台车的玻璃把车门打开,蔺培安给他望风,他进车里偷东西,都是吉普车,其中一台车偷了50元钱,然后他俩继续往前走,走到西典家园一个小医院附近,砸了一台黑色轿车,在车上偷了三包打开的烟。走到一小区,砸了四五台车,偷了个电警棍。走到悦城旁边的北路,砸了十三四台车,也是蔺培安望风,他进去偷,偷了七八十元钱、一盒茶叶、一个甩棍、一盒烟。后来在偷一台红色车的事后被警察当场抓住了。他是2015年3月2日左右在中央大街江边万达游戏厅遇到蔺培安,因以前就认识,就打个招呼。他问蔺培安干什么那,蔺说刚出来四五天没事。蔺问他干什么,因他以前砸车偷窃,所以就说干老本行,蔺就说跟他一起干。之后他与蔺培安,还有一个叫黄毛的,大名不知道,他们三人从2015年3月3日晚上开始至被抓,几乎每天都出去砸车偷东西,一共干过七天晚上,大概砸了将近七八十台车,偷的东西有白酒、茶叶和不到1000元现金、还有几盒烟。钱都花了,烟抽了,酒有的早市卖了,地点在群力第五大道附近、极乐寺附近、松花江公路大桥及香坊等地方。砸车用的螺丝刀子是蔺培安在江边沃尔玛买的。证据二十六、被告人蔺培安的供述:他是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当时是过完年后,他在中央大街江边万达游戏厅遇到黄艳明,以前他就认识,还遇到一个叫黄毛的。黄艳明以前因为砸车盗窃被判刑,黄艳明问他现在干什么,他说现在呆着呢。他问黄艳明现在干什么呢,黄艳明说还干老本行。意思就是其还干砸车盗窃这个事,他说也跟其一起干。2015年3月13日23时30分,他和黄艳明从中央大街他们住的旅店出来,打车到的哈尔滨大街和和谐大街交叉口下的车,他俩沿着和谐大街往69联中方向走。先在南岗区某小区旁的一大道上砸了一台英菲尼迪吉普车左后的车玻璃,他在外面望风,黄艳明上车偷东西,偷了52元,三个10元,一个20元的有两个1元。然后他俩继续往前走,走到西典家园一个小医院附近,砸了一台旧车,在车上偷了三包打开的烟。走到某某小区,砸了四五台车,偷了个电警棍。走到某北路,砸了个黑色起亚吉普车,也是他放风,黄艳明进去偷,从车里偷了50元,有六个5元的,剩下的10元,在那砸的第二台车玻璃是个黑色丰田轿车,在车里没偷到东西。在那砸的第三台车也是白色吉普车,车里也没偷到东西。砸的第四台车是个黑色奥迪Q5,偷了30元。砸的第五台车是个白色丰田吉普车,没有偷到东西。第六台车是什么车忘了,砸完后,车内没偷到东西。第七台车记不住了,就记得挺大个的车,没偷到什么东西,后面又砸了几台车,有一台车上偷了一盒茶叶和一个警棍。在偷一台红色轿车的时候,被警察当场抓住了。在被抓之前的前两天,因为雪太大没出去砸车,剩下的时候天天出去砸车盗窃,之前一共干过七天晚上,每天晚上都出去,大概砸了将近七八十台车,有白酒、茶叶和不到1000元现金、还有几盒烟。第九天就是昨天晚上,被警察抓住。钱都花了,烟抽了,酒有的早市卖了,偷的一双鞋他还穿着。其中有几次黄毛参加了,具体是哪次记住了。黄毛大名不知道叫什么,就头发染的一道黄色,就都叫其黄毛。螺丝刀子是他买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艳明、蔺培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黄艳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艳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二、被告人蔺培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文莉荣人民陪审员  王启迪人民陪审员  高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