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关于遂宁市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遂宁市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14)安居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遂宁市盛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返还的借款人民币1036280.1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15140元、执行费129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遂宁市成进美服装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已拍卖,因买受人与拍卖公司为资产的税费负担协商中,暂不宜分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4)安居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银审判员 罗建文审判员 谢国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