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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419号原告:崔某,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路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被告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夏天经朋友介绍相识,2014年1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结婚后不到两个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独自一人回娘家工作。因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路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被告在2001年曾有过吸毒行为,2014年4月因被告吸毒,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2014年10月13日,被告因吸毒被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至今。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因吸毒被西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至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准许。关于被告主张其有银行存款,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原告也予以否认,对此本院暂不予处理,被告可待有证据后,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谢 虹代理审判员 许 扬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