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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隋国峰与沙景贵、张永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国峰,沙景贵,张永军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3594号原告隋国峰,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恒仁,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景贵,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东港市孤山灌区管理处职工。被告张永军,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国峰与被告沙景贵、张永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3650元。审 判 长  徐嘉翊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庞乐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原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