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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婕与李凤英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婕,李凤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婕,女。委托代理人:徐慧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英,女。上诉人李婕与被上诉人李凤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李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凤英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李凤英与李婕是邻居关系,李凤英家的自来水供水管线经过李婕家,2014年10月26日,李婕在未与楼上其他邻居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关闭自来水供水阀门,造成楼上六户居民停水五个多月,给楼上居民造成了诸多不便和经济损失。五个月来李凤英不能使用自来水,不能做饭,生活极为不便,经李凤英及其他的邻居多次找李婕交涉,李婕避而不见,并扬言要逼到我们所有邻居都搬离所住的房屋,李凤英也找到了居委会、政府的相关部门,电视媒体等有关组织,甚至到报警,但是李婕均不出面解决问题,还提出一些无理要求,拒不打开供水阀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几家邻居只能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李凤英认为,李婕关闭供水阀门的行为,属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侵权行为,现李凤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李婕立即拆除其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阀门,恢复李凤英家的用水;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婕支付因其侵权行为而给李凤英带来的经济损失3000元,后续损失费按照每天50元计算直至李婕打开供水阀门,排除妨害为止;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李婕辩称:不同意李凤英的诉讼请求,2014年快年末时,李婕在征得其家房屋租客的同意下,确实在家中自来水管线上加装了一个阀门,并关闭了2至7楼的自来水,是有原因的。首先,争议的楼房是近三十年的老楼,而楼上的住户在居住时,经常往下水管道内乱扔杂物,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多次发生下水管道反污粪水的现象。2014年8月期间有过一次,当时,李婕家房屋的住户自费进行了清理疏通。2014年9月时,又发生严重反污粪水,造成室内严重被泡,达一月之余,造成房间内臭气刺鼻,无法正常使用。事后,李婕及住户多次找到楼上各楼层的邻居协商赔偿事宜,但包括李凤英在内的楼上邻居均不闻不问,甚至恐吓威胁。另外,李婕的房屋在一层,二楼住户三年来家中多次漏水,造成李婕家中及住户财产损失。鉴于以上情况,李婕才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自费安装了阀门停止了2至7层住户的用水。李凤英诉状里所提到的社区调解一事,并不属实,社区只是打电话询问过一次,并未组织调解。另外,2015年春节前,六楼的住户曾经要求李婕家租客打开供水阀门,租客提出应先告知楼上各家关闭自来水阀门,防止发生漏水事故,但各户都没有回应。2015年4月份,李婕又与7楼的住户当面协商,约定由他通知各户关好自家阀门,再由李婕打开供水阀,但至今没有接到回应。因此,李凤英所主张的相应经济损失应由各住户自行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凤英的不合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凤英住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5-6-1),李婕住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5-1-1),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4年10月26日至今,李婕以楼上的住户在居住时经常往下水管道内乱扔杂物,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多次发生下水管道反污粪水为由,在其家中通往李凤英家的供水管道上安装水阀一个,并一直处于关闭断水状态,造成李凤英生活不便,李凤英起诉来院。另查明:本案受理后,李婕已打开供水管道水阀,现李凤英家的供水已经恢复。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有房产证、情况说明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凤英与李婕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本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间的相邻关系,但李婕以楼上的住户在居住时,经常往下水管道内乱扔杂物,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多次发生下水管道反污粪水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勘验、鉴定的情况下,擅自将通往李凤英家中的供水管道安装水阀并切断供水,给李凤英造成了生活的不便及相关费用损失,据此,根据法律规定,李婕给相邻方的李凤英造成妨碍,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受理后,李婕已打开供水管道水阀,现李凤英家的供水已经恢复。故该项诉讼请求李婕已经履行完毕。关于李凤英主张李婕赔偿其因停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续损失费的诉求,李婕擅自将李凤英家中生活用水切断,必然导致其产生用水的损失,自2014年10月26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共计172天),李凤英主张该段期间因李婕停水而产生的用水费损失,于情合理,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损失数额问题,虽然李凤英未能提出因李婕擅自将李凤英家中生活用水切断而产生用水损失的证据,但在停水期间李凤英必然导致其产生用水的损失,故李凤英请求用水费损失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李凤英主张的后续损失费的诉求,因李婕已经在2015年4月16日打开供水管道水阀,现李凤英家的供水已经恢复。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李婕提及的其安装水阀系因为楼上的住户在居住时,经常往下水管道内乱扔杂物,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多次发生下水管道反污粪水的原因一节,因李婕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且其亦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故不予确认,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凤英断水期间的用水费损失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婕承担。宣判后,上诉人李婕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李凤英未提供李婕在停水期间产生用水损失费用的有效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存在。2、李凤英与李婕共同使用同一上下水管道,使用者有责任和义务正常使用并维护公共排水管道设施。因李凤英使用不当,使李婕房间下水道堵塞,造成李婕房内的地板等被污粪水浸泡,给李婕造成严重损失,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将水阀关闭。因此,李凤英也有过错,其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李婕赔偿李凤英损失3000元过高,且无证据,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李凤英辩称:李凤英没有往下水管扔过杂物,李婕将自来水的水阀关闭属于侵权行为,而且赔偿数额偏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凤英与李婕本应按照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相邻关系。但李婕以楼上的住户经常往下水管道内乱扔杂物,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多次发生下水管道反污粪水为由,擅自将通往李凤英家中的自来水供水管道安装水阀并切断供水,给李凤英造成了生活的不便及相关费用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李婕赔偿李凤英断水期间的用水损失费并无不当。关于李婕主张李凤英未提供停水期间产生用水损失费用的有效证据,不同意赔偿的问题。李婕擅自将李凤英家中生活用水切断172天,虽然李凤英未能提供产生用水损失的证据,但在停水期间李凤英必然会产生用水的损失,李凤英请求损失费为3000元在合理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判决李婕赔偿李凤英断水期间的用水损失费3000元并无不当。关于李婕主张李凤英经常往下水管道内乱扔杂物,使用不当,造成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将水阀关闭,李凤英也有过错,其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问题。因李婕对该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李婕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李婕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史明箭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冯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妍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