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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关于吕铁军与莱州市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铁军,莱州市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吕铁军,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吕华顺,女,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系原告的母亲。被告莱州市电视台,住址:莱州北路571号。法定代表人宋伟,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铁军与被告莱州市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单位不存在。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铁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培盛审 判 员  李德强人民陪审员  秦盛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娜娜—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