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孙志强、孙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孙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北楼34楼201号,身份证号:130203196903250921。委托代理人:王邵辉,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6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曙光楼107楼4门201号,身份证号:130203196002200337。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秀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