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世玉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49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世玉。上诉人黄世玉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强制拆除决定书》正在审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上诉人黄世玉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来看,黄世玉于2014年12月25日已经知晓本案所诉长综处字雨拆[2014]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起诉期限,故黄世玉最迟应于2015年3月25日之前提起诉讼,但黄世玉直至2015年5月25日才起诉至原审法院,其起诉期限在2015年5月1日前即已届满,故黄世玉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