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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俊梅与田文生、李从菊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288号原告:张俊梅,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田文生。被告:李从菊,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六安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文生,经理。被告:六安开发区为民汽车修理厂,住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田勇,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梅诉被告田文生、李从菊、六安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开发区为民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从菊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从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与经三南路交叉口一品尚都小区13号楼1604室备案号为2011007052号房产,上述房屋由被告李从菊保管、使用;二、查封原告张俊梅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53号产权证号为121152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