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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海军、方梁娟与方梁娟、黄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方梁娟,黄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张海军。被告方梁娟。被告黄钱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诉被告方梁娟、黄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海军承担。审 判 长 郑 佳代理审判员 沈 越人民陪审员 钟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徐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