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喜国与姜柏权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国,姜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孙喜国,住宾县。被执行人姜柏权,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孙喜国诉姜柏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义务,法院依法轮侯冻结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的工资账户及银行的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宏志审判员 曾繁影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