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汇民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商初字第272号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93192-X。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彭双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19983-3。住所地:习水县土城白酒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根。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古滋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博信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王?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钟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