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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随学军与鹿存玲、刘家友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学军,鹿存玲,刘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013-1号申请执行人:随学军,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鹿存玲,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刘家友,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一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鹿存玲、刘家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鹿存玲、刘家友拒不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鹿存玲在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鹿存玲在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胡连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孟凯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